刑诉中的“回避”与“管辖”制度,是有重叠的吗?
前段时间的内蒙古“包头案”在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而在之前,另一起因为“程序法”问题的案件,也同样值得我们关注与深思!
在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这个基层法院一审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王成忠法官有期徒刑三年。吉林省辽源中院民三庭的原庭长王成忠法官,他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的时候,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就维持了原判结果,后来被刑事追责。
王成忠不服,提起上诉。而辽源中院当然就享有二审管辖权,在二审的时候,刑二庭的庭长担任审判长。这个案子的辩护人是徐昕律师。辩护人是非常注意程序辩护的,他担任二审辩护人以后,强烈要求审判长自行回避,但并未得到准许。
这些案件引起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在《刑事诉讼法(2018 修正)》第三十条,少文老师从回避角度为大家讲解。
大家都知道回避制度针对的对象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会发现这里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只针对个体。
有人会问,如果整个法院,整个检察院都不适合管理本案呢?
对,那用的是管辖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回避和管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它是有重叠的。
某一些看起来是以整体回避的形式提出的申请实际上是需要用变更管辖、指定管辖这种方式来加以解决,所以大家学习回避制度的时候,一定要结合管辖的相关内容。
以上的内容是摘自陈少文老师新课《少文为你解读刑诉法》关于部分回避条款的讲解,很多的同学和律师在听完陈少文老师授课后,都不由得感慨,少文老师的确是在讲法学知识,但更是在为你解读案件中的“疑难杂症”。
《庭立方·少文为你解读刑诉法》是庭立方与少文老师历时一年之久,深度打磨与创新的公益课程,意在关注司法程序的实务解读!课程上线之初,就在律师圈内获得广泛好评。
更新不到十节课程,听课人数就已达到三万人之多。我们更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公、检、法、司从业者的学习心得与感受,我们从中摘录一些与大家分享:
任远,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自以为自己平时办案中对刑诉法颇为熟悉。可听了少文老师的刑诉法解读才知道自己的水平只是知道汉字。
少文老师通过法条解读,让我们知道刑诉背后的背景,制度演变史。印象深刻的是侦查和预审的解读,让我们了解了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配备和职能。
一个不起眼的词语,在少文老师眼中都是一幕幕活动的剧幕,都是一大段历史,都有法条正当性依据。
少文老师,支持您,向您学习!
唐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少文老师的解读刑诉法课程终于开始了,毫不意外的延续着他老人家一贯的思路开阔言辞精炼之风。
我甚至认为,这个栏目都已经远远超越了“解读”的含义,说是少文老师借一个法条开拓一片视野亦毫不为过。
洪灿,信达律所刑委会主任,资本市场刑事风控专家
程序辩护效果之所以在刑辩实践中彰显不足,一是因为法律共同体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旧习,二是因为刑辩律师对诉讼法的熟悉与运用程度尚有提高空间。
少文老师的解读刑诉法课程,当成为刑事法律界的一场“及时雨”。
曾献猛,庭立方·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们不仅要深入学习刑诉法,还要会用刑诉法。
但用的前提是深入学习,掌握刑诉法规定,才能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为建设法治国家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陈曦尧律师,课程优秀学员
诵读法条,则为律;读懂法条,方为师。《少文为你解读刑诉法》,刑辩律师成长必修课。
李沛芩律师,课程优秀学员
《庭立方·少文为你解读刑诉法》好比一座灯塔,为青年律师的执业理想提供指引,为实务困惑。
重新导航。在条文和实践中洞察悖论,从历史的角度追本溯源,冰冷的法条从此鲜活起来。
ID:子茹,课程优秀学员
少文老师有着极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人文渊源,其刑诉法解读将良知、情感和智慧融入其中,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和理性魅力,再配合少文老师醇厚磁性的声音相得益彰。
从少文老师对于刑诉法的讲解过程中了解到,我国刑事司法变革过程及历史渊源,是一个情、理、法不断交融的过程,并非于机械套用条文、就案办案,即使是不学习法律的人士听少文老师的讲解,也能获得不凡的体会,心怀悲悯和敬畏。
《庭立方·少文为你解读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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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白粥
排版丨老斑鸠
校对丨白粥、鲤鱼姑娘
审核丨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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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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